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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积极为《食品安全法》建言

广西经济新闻网 www.gxcbt.com  2008-4-28 9:29:07  稿源:中华工商时报   打印此页

   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材建议出台奖励或优惠措施鼓励更多企业提高标准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作为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将对于保障民众食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材欣喜地向记者表示。 
 
  祝义材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是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没有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食品保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就其适用的范围来讲,并不能起到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作用;现有《食品卫生法》概念定义不够完整、导致立法内容不全或执法依据不足。从字面理解,食品“卫生”不足以涵盖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功能性和多样性的基本特征;现有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相互重叠,对某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如生产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食品卫生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但又不完全一致;部分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过低,自由裁量范围过大,达不到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威慑作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中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规定不够,责任不明。  

  而本次《食品安全法》则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基础上,加大了食品生产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原有的《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本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同时,草案第90条还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祝义材看来,此次草案也存在了一些不足。比如一直以来,由于法规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督职能被大大分化,监管部门太多,各个职能部门边界不清等问题的解决,在此次草案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草案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如果这个规定能够为高标准企业提供一些奖励或优惠措施,将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提高标准,提升全行业的安全水准。  

  祝义材表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未来将有更多食品企业继续“较真”食品安全,就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出建议,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 作者:赵剑波 吴琼 】【 责任编辑:谭凤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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