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日前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将可受到处罚。包括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以及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等。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等等。

银保监会明确,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