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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市民来电反映,2022年1月29号在咸安区中城路某日用批发店花180元买了一个电蒸锅,用了一天就坏了,因过年期间就没有去找商家,现在去找商家,自己要退货,商家告知最多保修一个月,自己不接受。诉求:退货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

咸安区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查看,商家出具了同一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明及使用说明书。因是过年期间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超过7天时间未能及时退换货。而商家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操作不当,不应该承担责任。经消委组织双方当面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电蒸锅。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及未告知使用方法的典型案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消费者因新年特殊期间使用该商品的时候出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因及时告知商家,双方协商约定处理时间。消费者购买商品在三包范围内,经营者应履行其职责,退货或根据投诉人诉求及时更换同等价位商品。(供稿:咸安区消费者委员会)

关键词: 质量问题 使用方法 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