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川公安

“首违免罚”来了

是的,你没看错


(资料图片)

就在江西吉安遂川

根据

《遂川县关于轻微违法行为

首违免罚清单的公告》相关要求

遂川县公安局

对20种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列入“首违免罚”范围

具体如下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该条文规定了“首违免罚”,区分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情形,说明了行政处罚的目的绝非处罚本身,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达到预防违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贯彻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要求。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违免罚”是指对于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不再予以行政处罚,但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由此可知,适用“首违免罚”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将“首违免罚”首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进一步创新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强化“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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