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IPO上会因不可抗力中断后,这家公司还是拿到了“否决票”。

记者从深交所官网获悉,3月3日晚间,创业板上市委对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禾股份”)的首发上市申请给出了“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答案。

对于这家公司,IPO日报曾在2022年1月对其进行过深入报道《这家公司IPO前夕,两名苹果前员工套现8000万离场......》。

IPO日报注意到,目前公司上市状态这一栏已经变更为“终止(审核不通过)”。在IPO上会过程中,深交所主要对兴禾股份的哪些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

成也苹果,败也苹果?

在IPO上会过程中,兴禾股份业绩下滑、公司与苹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关注的焦点。

首先是两名苹果前员工入股的问题。

李卫斌、韩涛曾系苹果公司前员工。2018年7月,二人控制的梅山宇达以750万元入股发行人,出资比例为5%。2020年3月,梅山宇达以8740.09万元价格转让上述股权,且两人也已从公司离职。二人在苹果公司任职时参与设计产线过程中驻场对接的客户均为公司的主要客户,兴禾股份来自相关客户的订单收入在二人入股当年大幅增加,在二人离职及转让股权后大幅减少。

那么,彼时两人入职兴禾股份有何隐情?李卫斌、韩涛入股定价主要参照历史业绩的公允性,以及二人的入股是否构成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至于公司的业绩表现,上会稿显示,2018年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兴禾股份实现营业收入6.4亿元、7.05亿元、5.34亿元、1.74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1.77亿元、2.34亿元、1.12亿元、2008.43万元。其中,公司自2019年起收入整体下滑,主要系苹果产业链贡献的收入金额大幅下滑所致。

就上述情况,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涉及苹果产业链收入及在手订单大幅减少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其下滑趋势是否将持续,是否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进一步说明苹果公司要求公司自查的原因、自查的内容和结论,相关自查工作与报告期公司苹果产业链收入持续下降有何关联。

此外,2020年12月,兴禾股份集中确认了非苹果产业链客户珠海冠宇的收入,占该客户全年收入比例的82.48%,当年公司来自该客户的收入大幅增长,且该客户与其存在共同股东。对此,创业板上市委还要求公司披露前述收入集中确认的合理性和对该客户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曾被临时取消审议

据介绍,兴禾股份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及配套配件治具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升级改造,其中自动化设备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电芯制造、电池封装、电源组装和手机组装四个领域,部分应用于光伏设备制造、动力电芯叠片、通讯设备组装等领域。

公司最初定于1月21日IPO上会,但在上会的前一日,深交所指出兴禾股份的“发行上市申请出现涉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形,按照相关程序,本次上市委会议取消审议深圳市兴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申请”。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情形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某项发行上市申请无法在该次会议审议的,深交所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上市委委员、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IPO日报进一步了解到,兴禾股份遇到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或与负责其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有关。

据悉,负责公司此次IPO发行律师工作的正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所”),后者曾被传牵涉乐视网造假事件而遭到立案调查。彼时金杜所相关人士就立案调查事件对媒体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短暂中止IPO进程后,兴禾股份再次拿到了上会的“入场券”,于2022年3月得以再度参加“大考”。

据披露,创业板上市委对兴禾股份第二次IPO上会给出的结论为:报告期苹果公司要求自查事件后,公司苹果产业链收入大幅下滑,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本所决定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深交所表示。

关键词: 发行上市 不可抗力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