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员不得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

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六、

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

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或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

证券部报告,并由证券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 2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由于没有及

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修改

时亦同。

关键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桂冠电力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