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2-045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1年 4月 26日、2021年 5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78,1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包含本数)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32,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46,1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4月 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提供 154,900万元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 50,499.1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 184,900万元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 50,499.15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 12月 29日

3、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水南路 1号

4、法定代表人:杨钰

5、注册资本:250,000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和部件、电器、灯具、橡胶制品、电子产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日升常州系公司与常州溪城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城农业”)合资设立独立核算实业企业,东方日升持股 60%,溪城农业持股 40%。

日升常州系公司控股公司。鉴于日升常州系公司与溪城农业共同出资设立,但溪城农业全权委托公司从事日升常州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者的选择、经营计划、重大交易和利润分配的决策等),溪城农业委托公司代为行使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委托公司代签相关股东会决议,放弃日升常州公司章程中有关召集临时股东会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溪城农业不向日升常州提交任何分红方案,也不享受任何分红,在退出时也不承担日升常州的任何债务和其他风险。故本次担保未要求溪城农业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

8、日升常州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2021-9-302020-12-31
资产总额5,694,045,096.766,766,564,210.31
负债总额3,294,885,648.214,131,495,369.17
净资产2,399,159,448.552,635,068,841.14
财务指标2021年 1-9月2020年度
营业收入4,953,400,626.867,080,947,223.00
利润总额-292,786,151.13109,896,833.97
净利润-235,909,392.59102,979,838.45
三、合同基本情况

公司为控股公司日升常州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2年 4月 19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4207202200000004)(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日升常州向浦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为人民币敞口 30,000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债务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担保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年 4月 20日,公司在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485,896.4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已累计使用 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截至 2022年 4月 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 1,612,853.58万元人民币(以 2022年 4月 20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0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55.76%和 191.0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4月 20日

关键词: 东方日升 下属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