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2022年4月30日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58 号)中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四、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年报披露,经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函件沟通,神雾集团已书面确认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鉴于神雾集团目前正遭遇流动性危机的处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补偿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则以现金补偿3,246,023,191.98元。目前神雾集团正在与各债权人、已划转的原质押权人积极沟通债务清偿及业绩补偿方案。

请你公司说明:

(1)就控股股东上述应补偿未补偿义务的会计处理,截止目前业绩补偿方案的沟通进展,你公司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2)从股份补偿义务改为现金补偿 3,246,023,191.98 元是否涉及承诺变更,你公司就此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3)结合第(1)(2)问的答复进一步说明截止目前神雾集团尚未履行的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义务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对你公司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说明判断理由和依据。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与管理层沟通并查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2)获取神雾集团书面确认文件;

(3)与管理层沟通,收集神雾集团信用状况和补偿能力的资料;

(4)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说明,神雾集团书面确认系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确认和引述,并未改变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不属于承诺变更情况;

截止目前神雾集团尚未履行的补偿义务是按照《盈利预测补充协议》约定的现时义务,不属于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往来,故不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以尽快消除对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翟浩 钱传海 丁晓殊

签字日期:2022年6月1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