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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

股权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签署《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潞宝兴海、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签署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时间节点作出了明确要求。公司免除对业绩承诺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义务,未改变原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支付金额及方式,是为妥善解决潞宝兴海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作出的合理安排。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毕克、张健、黄国宝

2022年8月19日

关键词: 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