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因借款、房租等形成非经营性往来。赣州弘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年 9月被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与其因收购前的业务形成经营性资金往来。

2、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对外担保 31,57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28,97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1.38%,均系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

关于对外担保的事项,我们认为,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均是以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关于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我们认为,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弘信华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弘信华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均专注于软硬结合板业务。

本次吸收合并后业务上集中管理,有利于公司整合并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升整体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吸收合并事项。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缓解子公司的资金压力,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均是以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违背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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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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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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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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