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 9月 15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 9月 15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 9月 15日上午 9:15至 2022年 9月 15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达南路中段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伟武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人,代表股份总数 211,857,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384%。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人,代表股份总数 208,67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9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总数 3,1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人,代表股份总数 3,1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98%。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翁伟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7,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翁伟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2选举翁宝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翁宝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3选举翁伟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翁伟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4选举郑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郑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芮奕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芮奕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2选举麦堪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麦堪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3选举陈琳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陈琳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谢晖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谢晖儿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02选举陈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陈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4、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温定雄律师、曲艺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