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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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一致行动人变更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一)变更主体

√第一大股东变更 √控股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致行动人变更

(二)变更方式

孟家毅、李树秀通过继承、财产分割方式和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得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由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凡伟变更为第一大股东为李树秀、控股股东为孟家毅、实际控制人为孟家毅和李树秀,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增加的还需披露:

1、增加后的一致行动人包括:孟家毅、李树秀、张安兴、李素玲、宋恩玉; 2、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的认定依据:

√签订协议 □亲属关系 □其他

3、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认定而未认定为一致行动的主体:否

4、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权益变更后,李树秀持有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科技”)14,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总股本的 34.61%,为花溪科技第一大股东;孟家毅持有花溪科技12,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总股本的29.91%,受托行使李树秀持有的花溪科技 14,717,3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花溪科技27,434,6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花溪科技总表决权的64.52%,系花溪科技控股股东;李树秀与孟家毅系母子关系,认定孟家毅、李树秀为公众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变更后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

姓名孟家毅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在上海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在保利尚悦湾(上海)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经理;2018年5月至今在上海联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监事;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在上海保利春申剧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总监;2020年11月至今在上海豫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21年2月至今,从事新乡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工作及参与公司日常事务;2021年11月至今任新乡市红旗区嘉宁美容中心负责人;2022年9月至今任公司的董事长。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1、上海联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业务: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百货、保健器械、医疗器械(经营范围见许可证)的销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豫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票务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新乡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业务: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文艺活动策划;预包装食品销售; 4、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农业机械制造;畜牧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 5、新乡市红旗区嘉宁美容中心主要业务: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美甲服务;美发饰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1、上海联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浦东新区上南路3421号1号楼129室; 2、上海豫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港路199弄6号2405室; 3、新乡市昊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366号伟业中央公园29号楼401区室; 4、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新乡市西工区; 5、新乡市红旗区嘉宁美容中心注册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平原中路888号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持有上海联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5%的股权; 持有上海豫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 变更后直接持有公司12,717,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9062%,受托行使李树秀持有的14,717,3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公司27,434,6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表决权的64.5156%。 控制新乡市红旗区嘉宁美容中心。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姓名李树秀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获嘉县财政局合同制员工(非参公管理人员)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主管全县财政收支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河南省获嘉县红旗路中段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姓名张安兴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1970年3月至2000年3月任获嘉县供销合作社财务科科长,2003年4月至2008年12月自由职业;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任新乡市御府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获嘉县永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12月至2019年8月任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8月至2019年8月任新乡市润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9月至今为退休状态。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姓名李素玲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1991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科员;2019年8月至今任新

乡市润辉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润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嘉县永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1、新乡市润辉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仓储服务;集中供暖,冷暖设备、智能 家居设备及配套设施销售、设计、施工、维修及技术服务; 2、新乡市润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业务:食用菌、菌种、蔬菜、花卉、苗圃培育、种植、销售;香菇深加工;菌棒生产、销售和技术推广;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获嘉县永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4、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1、新乡市润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获嘉县东环路; 2、新乡市润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六和苑; 3、获嘉县永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注册地:

获嘉县南关; 4、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1、持有新乡市润辉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持有新乡市润辉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 3、持有获嘉县永恒劳务分包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姓名宋恩玉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1983年7月至1995年12月为自由职业者;1996年1月至2002年1月任获嘉县中原化工厂厂长;2002年2月至2007年4月为自由职业者;2007年5月至2017年7月任新乡市花溪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8年3月至2017年7月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农业机械制造;畜牧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新乡市西工区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变更的原因及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1、本次收购前,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孟凡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李树秀、张安兴、李素玲、宋恩玉。孟凡伟持有公司25,434,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81%;孟凡伟之配偶李树秀持有公司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0%;张安兴持有公司 8,33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59%;李素玲持有公司1,7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4%。

2、2022年8月17日,公司原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凡伟先生因病不幸逝世。

(1)孟凡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5,434,600股股份,其配偶李树秀直接持有公司2,000,000股股份,均为孟凡伟与其配偶李树秀的夫妻共有财产,共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2%,其中:属于孟凡伟被继承遗产的公司股份为 13,71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6%;属于李树秀的公司股份为13,71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6%。

根据河南省获嘉县公证处出具的(2022)豫新获证内民字第332号《公证书》、河南省获嘉县公证处出具的(2022)豫新获证内民字第333号《公证书》,上述股份经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和继承后,被继承人之子孟家毅拥有公司12,717,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1%;李树秀拥有公司14,717,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61%。

(2)2022年10月13日,孟家毅与李树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树秀全权委托孟家毅行使其持有的花溪科技14,717,3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20年。

(3)2022年10月13日,孟家毅与李树秀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委托授权协议书》,孟家毅与张安兴、李素玲签署了《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同日与公司董事宋恩玉签署了《董事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

孟家毅、李树秀、张安兴、李素玲、宋恩玉为一致行动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凡伟与张安兴、李素玲签署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及与宋恩玉签署的《董事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终止。

3、本次收购完成后,李树秀持有花溪科技 14,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总股本的34.61%,为花溪科技第一大股东。孟家毅持有花溪科技12,717,300股股份,占花溪科技总股本的 29.91%,受托行使李树秀持有的花溪科技 14,717,3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花溪科技27,434,600股份的表决权,占花溪科技总表决权的64.52%,系花溪科技控股股东,孟家毅、李树秀为公众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股东张安兴、股东李素玲已出具不谋求公众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李树秀、张安兴、李素玲、董事宋恩玉系孟家毅的一致行动人。

4、本次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变动因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而导致,不涉及公司内部、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授权。至本公告之日,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进行本次变更的主体资格。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变更中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出具了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说明文件。本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披露事项

本次变更是否构成收购
若构成,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详见公司同日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等文件。
本次变更是否触发权益变动
若触发,是否已披露相关文件详见公司2022年10月17日于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

(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变更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不适用
批准程序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不适用

(三)限售情况

1、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全部为自愿限售股份,除限售外不存在冻结、查封、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其每年可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4.2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2.4.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以下简称“《上市业务指南》”)第十三条:“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属于《上市规则》2.4.2 和 2.4.3 规定的限售主体的,应当按照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遵守《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及《上市业务指南》等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如花溪科技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股份不再作为自愿限售执行。

(四)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证书》

(二)孟家毅、李树秀、李素玲、张安兴、宋恩玉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表决权委托协议》

(六)《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书》、《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委托授权协议书》 (七)《董事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关键词: 一致行动 实际控制人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