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南洋 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相关资料图)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 10月 2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 10月 1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编号为(2022)琼 96行初 392号-430号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争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陈周吉等 39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前员工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1年 9月 6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送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市龙华税务限缴字[2021]0001-0039号),告知公司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补缴陈周吉等 39人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 1月 19日,公司因不服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陈周吉等 39人核定社保数据(公司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合计 5,646,992.24元)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 5月 24日作出(2022)琼 0106行初 8号-46号行政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个人补缴明细表》、《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39名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人员情况统计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第三人原为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的国企员工,原告改制后又遇企业全部资产被拍卖,导致原告失去持续经营能力。1998年 7月,因经营不善,原告不再给第三人安排工作,同时也不再给第三人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2015年 1月份,第三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以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第三人的请求后,本案经过龙华区法院两次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所述情形属于“长期两不找”的性质,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此期间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既然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故此,“长期两不找”情形的劳动关系情形下,不应支持补缴社会保险费。

后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查明劳动关系存续事实的基础上,被告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各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费率等,同时结合第三人社会保险费漏缴的实际情况,核定出原告应为第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作出涉案《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个人补缴明细表》《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39名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缴人员情况统计表》,有事实根据,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告以其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自 1998年 7月起属于中止履行状态为由,主张不应为第三人缴纳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该项主张的理由与涉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内容相悖,故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决情况

驳回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原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判决,后续将进一步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2016年 3月 29日,公司与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代偿承诺书》,约定如公司仍需支付剩余劳动者社保费用,则该笔费用将由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琼 96行初 392号-430号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12月 17日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