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资料图)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简称《指引》)和《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关键词: 激励计划 扬农化工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