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讯: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1.145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买卖股票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之日(2022年12月30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止,即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青岛驰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经办人胡兴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况
交易日期 | 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成交均价(元/股) |
2022年 08月 25日 | 100 | 买入 | 79.21 |
2022年 10月 26日 | 100 | 买入 | 80.56 |
2022年 10月 31日 | 200 | 买入 | 69.33 |
2022年 11月 21日 | 500 | 卖出 | 65.54 |
“本人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行业分析和二级市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
本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事项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保证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期间,不再买卖新强联股票。”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青岛驰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乾道荣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云巍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况
买卖日期 | 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成交均价(元/股) |
2022年 07月 01日 | 200 | 买入 | 84.67 |
2022年 08月 25日 | 200 | 买入 | 79.26 |
2022年 09月 02日 | 100 | 买入 | 72.18 |
2022年 10月 27日 | 300 | 买入 | 74.66 |
2022年 10月 28日 | 100 | 买入 | 75.56 |
2022年 10月 31日 | 700 | 买入 | 70.69 |
买卖日期 | 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成交均价(元/股) |
2022年 11月 07日 | 100 | 买入 | 70.16 |
2022年 11月 14日 | 100 | 买入 | 65.16 |
2022年 12月 05日 | 100 | 买入 | 60.16 |
“本人在上述期间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发生于本次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之前,且系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的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
本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保证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期间,不再买卖新强联股票。”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的经办人王玲玲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况
买卖日期 | 数量(股) | 买入/卖出 | 成交均价(元/股) |
2022年 12月 23日 | 100 | 买入 | 52.20 |
2022年 12月 26日 | 100 | 卖出 | 54.49 |
“本人买卖新强联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行业分析和二级市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系个人投资行为。
本人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事项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保证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期间,不再买卖新强联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新强联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经自查,公司认为: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