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2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裁定;案件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其他被告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287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29,623,506.72元(含诉讼费、损失计算费),公司子公司诉讼案件涉案本金为213,278,667.9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已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结合重整计划的偿还方案确认重整收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87份;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公司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收到南岗法院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中小投资者诉讼4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93,839.45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45,239.9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929.55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中小投资者诉讼1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735,160.7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52,913.94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8,229.79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中小投资者诉讼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3,544.74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3,544.74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388.62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中小投资者诉讼6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16,328.28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86,098.75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0,766.6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6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中小投资者诉讼2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52,276.5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6,056.50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501.41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中小投资者诉讼143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3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9,251,936.81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140,458.22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2,330.19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4,3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中小投资者诉讼41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417,046.79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417,046.79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84,106.17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中小投资者诉讼77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2,498.63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767,098.76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6,096.66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损失计算费用7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2022)黑0103民初37673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在中信银行申请的1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8日,奥瑞德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4月8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奥瑞德有限向中信银行申请的1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2020年4月9日,中信银行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银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年)字第0379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奥瑞德有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1亿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亿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 2020年4月24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 1亿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义务,而奥瑞德有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0103民初37673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本院查明,哈尔滨中院已经受理了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破产重整,因此有关被告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哈尔滨中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已向哈尔滨中院申报债权,故本案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起诉。如原告中信银行申报债权未果,其可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

(十)(2022)黑0103民初9577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

被告:秋冠光电、奥瑞德、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秋冠光电在中信银行申请的 1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8日,奥瑞德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4月8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秋冠光电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3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2020年4月9日,中信银行与秋冠光电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银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年)字第0380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秋冠光电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300万元。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 1300万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1300万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2020年4月16日,中信银行对七台河奥瑞德的抵押权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均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抵押为七台河奥瑞德就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提供的抵押担保。

2020年4月24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秋冠光电发放贷款 1300万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秋冠光电发放贷款义务,而秋冠光电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2022)黑0103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1)秋冠光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 12,971,919.48元;

(2)秋冠光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信银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22年2月8日利息746,452.78元、罚息977,186.67元、复利77,651.61元;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罚息及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25%计算);

(3)如秋冠光电不能清偿上述第(1)、(2)项所列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中信银行有权就七台河奥瑞德抵押的位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中河村的财产(不动产证明为黑(2020)七台河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0605号、第 0000606号、第0000607号、第0000608号、第0000609号)中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对上述第(1)、(2)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6,632.00元,由秋冠光电、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负担;公告费560.00元,由褚淑霞、左洪波负担。

(十一)(2022)黑0103民初26083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 6,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8年 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奥瑞德有限以其名下600台机器设备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4,865万元。2018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500万元,2018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630万元。2019年7月,2020年9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秋冠光电名下房产、土地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0103民初26083号,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借款本金54,960,000.00元及截止至 2022年 10月 11日的利息 13,921,738.53元、罚息52,540.11元、复利483,897.42元,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5%加收 50%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对本判决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机器设备、专用设备(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宾市监抵字(2018)第015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4)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秋冠光电抵押的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四街 5788号门卫室(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9号)、晶体生长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20号)、晶体加工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6号)、晶体生长一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3号)、配电室(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4号)、蓝宝石衬底片图形化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3号)、蓝宝石衬底片切磨抛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0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09005292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规划214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 0900529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88,945.91元,由被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负担;公告费 560.00元,由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负担。

(十二)(2022)黑0103民初26093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龙江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奥瑞德有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奥瑞德有限贷款人民币 4,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8年 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秋冠光电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为该款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 8月 8日,原告向被告奥瑞德有限发放借款本金3995万元。2019年7月,2020年9月,各方就被告奥瑞德有限尚欠借款本金分别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并追加奥瑞德有限600台机器设备余值作为本案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承诺承担和继续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奥瑞德有限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抵押人、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南岗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0103民初26093号,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借款本金37,640,000.00元及截止至 2022年 10月 11日的利息 9,737,598.69元、罚息852,876.77元、复利267,988.19元,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65%加收 50%标准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奥瑞德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

(3)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对本判决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秋冠光电抵押的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谷四街 5788号门卫室(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9号)、晶体生长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20号)、晶体加工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6号)、晶体生长一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3号)、配电室(哈房权证松字第 20130404号)、蓝宝石衬底片图形化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03号)、蓝宝石衬底片切磨抛加工二车间(哈房权证松字第20130410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09005292号)、位于松北区规划209路以西、规划197路以北、规划214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哈国用(2011)第 0900529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被告奥瑞德有限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0803889001289997961、10803889001289896124)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 (6)驳回原告龙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4,425.84元,由被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左听、魏煜航负担;公告费 560.00元,由被告左洪波、褚淑霞、左昕、魏煜航负担。

(十三)(2022)黑0109民初16004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创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截至2022年3月,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2,840,152.50元。

2022年3月份之后,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不及时足额支付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合计2,840,152.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88,848.1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止),两项合计3,069,000.62元;

(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6,1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0109民初16004号,具体内容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秋冠光电名下价值3,075,150.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创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十四)(2023)黑0109民初361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金刚石线买卖往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 4,684,435.96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本金4,684,435.96元,违约金52,530.32元(按RP利率的1.5倍从货款到期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7日,实际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4,736,966.2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黑0109民初361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秋冠光电价值4,736,966.28元的财产。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十五)(2022)黑0109民初16003号裁定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林得曼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秋冠光电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总金额为 182,160.00元。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被告不及时足额支付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82,16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27,816.9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9日),两项合计209,976.96元; (2)判令被告向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松北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0109民初16003号,具体内容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秋冠光电名下价值211,976.9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林得曼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已一审判决的诉讼,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结合重整计划的偿还方案确认重整收益,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关键词: 中信银行 案件受理费 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