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资料图)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进行披露: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五)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六)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一)其他情况下需要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窗口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若相关规则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规则为准)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年度报告 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