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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就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说明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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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