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资料图】

》第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处理等业务,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行业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其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类型。

公司主要从事水环境治理相关业务,与标的资产同属于“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