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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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敏律师、朱智程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 3月 28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年 3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 2023年 4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年 4月 20日下午 2:00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71,761,14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2.95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61,647,474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1.86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113,67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098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233,77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111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2022年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易门农商行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3000万元履约保函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履约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玉溪红塔农商行申请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云南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昆明官渡区支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共13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 敏

经办律师:

朱智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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