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资料图)
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厦眼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2,80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454.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68,492,545.3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10月 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1 |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 61,000,000.00 | 61,000,000.00 |
2 |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 229,638,100.00 | 229,638,100.00 |
3 |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 84,000,000.00 | 84,000,000.00 |
4 |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203,868,000.00 | 203,868,000.00 |
5 |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 200,000,000.00 | 200,000,000.00 |
合计 | 778,506,100.00 | 778,506,100.00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 实施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 23号 |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华昌大厦 A区 |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2023年 7月 28日 | 2023年 12月 31日 |
除上述事项变更外,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其他情况均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原计划选址于“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 23号”,建筑面积为 6,091.32平方米,天津华厦眼科医院规划床位为 80张,拟开设包括白内障、眼底、屈光、斜弱视及小儿眼科、眼表、青光眼、眼眶和眼肿瘤、眼外伤在内的眼科八大亚专科及眼视光专科,总计投资 6,100.00万元,建设周期 9个月。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配置资源,结合“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未来发展规划及实际项目需求,公司就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重新选址,将“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新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华昌大厦 A区”,并延长实施期限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四、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影响 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 4月 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沈 俊 赵 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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