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 城地香江: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减持计划披露日,股东谢晓东先生持有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80,551,39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7%;一致行动人卢静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4,463,84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


(资料图片)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谢晓东先生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9983%。本次减持计划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若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00:09 禾川科技: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达晨晨鹰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晨鹰一号”)持有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或“公司”)股份数 2,334,055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 1.546%。深圳市达晨晨鹰二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晨鹰二号”)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 6,454,429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 4.274%。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 8,788,484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5.820%。

越超有限公司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 15,363,793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10.174%。

魏中浩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 6,697,618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 4.435%。

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其中越超有限公司、魏中浩分别持有的 15,363,793股股份、6,697,618股股份已于 2023年 4月 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达晨晨鹰一号持有的 1,098,561股、达晨晨鹰二号持有的4,394,242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剩余1,235,494股、2,060,187股股份的限售期尚未届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获知公司股东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越超有限公司、魏中浩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345,682股。

其中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减持不超过 3,020,273股,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禾川科技的期限为超过 48个月不超过 60个月,因此在减持期间,将按照《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减持,即连续 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越超有限公司减持不超过 6,795,000股,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魏中浩减持不超过 4,530,409股,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达晨晨鹰一号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2,334,0551.546%IPO前取得:2,334,055股
达晨晨鹰二号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6,454,4294.274%IPO前取得:6,454,429股
越超有限公司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15,363,79310.174%IPO前取得:15,363,793股
魏中浩5%以下股东6,697,6184.435%IPO前取得:6,697,618股

2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达晨晨鹰一号2,334,0551.546%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的基金管理人均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达晨晨鹰二号6,454,4294.274%
合计8,788,4845.820%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3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达晨晨鹰一号不超过:802,185股不超过:0.5312%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802,185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02,185股2023/5/25~2023/8/24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股份经营发展需要
达晨晨鹰二号不超过:2,218,088股不超过:1.4688%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218,088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218,088股2023/5/25~2023/8/24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股份经营发展需要
越超有限公司不超过:6,795,000股不超过:4.50%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3,02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775,000股2023/5/25~2023/11/21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股份基金现金分配需求
魏中浩不超过:4,530,409股不超过:3.00%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510,136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020,273股2023/5/25~2023/8/24按市场价格IPO前取得股份个人资金需求
注: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越超有限公司通过大

宗交易减持的,自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至 2023年 11月 21日内进行。

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本次减持的股份均系限售期已届满并上市流通的股份。

4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股东达晨晨鹰二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行人 4,394,242股股份,2022年 1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60,187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6,454,429股股份,现特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 4,394,242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 2,060,187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达晨晨鹰一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行人 1,098,561股股份,2022年 1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 1,235,494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334,055股股份,现特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5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 1,098,561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 1,235,494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股东魏中浩、越超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越超有限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6

二、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达晨晨鹰二号、达晨晨鹰一号承诺:

“一、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