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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有媒体报道,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尤其是少数董事和独立董事纷纷表示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这有点离奇。

上市公司高管应该对上市公司经营较为熟悉,就是独立董事也应该对上市公司财报进行必要的审核,不能只拿钱不做事,可是因为各种原因,部分高管都表示对自己任职的公司财报真实性不负责任,原因各异,最突出的就是“时间上来不及审阅以及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有的是表示“原因则是审计报告出具较晚。“两者之间有着共同之处,审计报告出具较晚意味着没有时间审读。

当然也有的是上市公司本身出现问题,”审计机构对公司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既然专业的审计机构都对财报无法表示审计意见,高管自然选择不负责任。无法取得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上显示的应收账款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可回收性的确凿证据,自然无法判断财报真实性。

董监高之所以批量选择对上市公司财报真实性不负责任,个人认为与某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庞大,是部分独立董事难以承担的责任,如果真的要求独立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就是倾家荡产也未必能够赔偿,这让很多独立董事纷纷辞职,避免出现极端情况。

实际上独立董事在市场印象一直不佳,经常性被市场称之为花瓶董事,或者是独董不独也不懂,就在于只拿钱不干事,甚至就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代言人传声筒,很难代表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

因此一些董监高为了规避责任,就选择事先声明,这就是一道护身符,满满的求生欲,抱着惹不起总躲得起的策略,在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了证券法的规定,一旦董监高发布声明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后市一旦监管发现财报失真或者是出现重大遗漏,等于证明了自己没有任何的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是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不管是公司高管还是独立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既然已经出任独董,拿了上市公司的薪酬,以时间不足无法阅读财报或者是财报出具太晚,简单发一个声明,这未免显得轻率了,有只拿钱不干事的嫌疑,既然拿了上市公司的钱,可能数额也不多,就应该承担起责任,就是财报出具晚一点,也应该抽出时间进行审阅,对财报进行客观的分析,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让投资者能够获得尽可能确切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而不是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让投资者无法对财报进行分析。当然部分财报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除外,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没有结论例外,毕竟这种特殊情况高管可以选择避嫌。

批量发布免责声明,虽然让自己可以置身事外,但也把自己的职责抛到九霄云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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