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7日(周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96,700,6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38%。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96,700,6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38%。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00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00,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00,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00,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00,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00,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关于选举刘连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刘连军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2关于选举赵利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赵利华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3关于选举何元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何元杰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4关于选举范纬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范纬中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5关于选举封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封华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06关于选举孙振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孙振平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7.00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关于选举李玉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李玉林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02关于选举陈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陈环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03关于选举王桂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王桂玲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8.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01关于选举唐世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唐世民先生当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02关于选举关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获得选举票数96,700,687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关平女士当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0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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