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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患者购买“食疗”保健品后代替药品服用,后因延误治疗死亡。今天,记者从南通海门法院获悉,该院依法确认患者死亡与服用保健品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商家虚假宣传,造成患者错失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判决商家应对患者家属承担2万元的补偿责任。

原告刘某儿子罹患痛风,常年治疗未能好转。2021年12月初,刘某从他人处听说被告李某销售的“偏方药”对治疗痛风有奇效,便至李某处购买。李某经营的店铺以销售各种保健品为主,门前广告牌展示“对症食疗”“独家配方”“一人一方”等宣传语。经询问,李某向刘某销售多种食材混合打磨的粉末2斤及“养生茶”2大包,告知刘某让患者每日开水泡制服用。在服用过程中,刘某多次向李某致电反映患者存在发热、出虚汗、饮食差等情况,李某都表示系药理生效排毒的正常现象。同年12月底,患者突然死亡。

刘某认为儿子多年痛风在家休养并无生命危险,但在服用李某提供的“偏方药”后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李某应赔偿损失共计77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市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李某向刘某提供的“偏方药”粉末主要成分为茯苓、葛根等普通食品原料,无有毒有害成分,不构成刑事犯罪。刘某在患者死亡后即将死者入殓安葬,未证明患者死亡与服用李某提供的“偏方药”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刘某明知患者病情恶化亦未将患者送医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应自行承担照顾失职责任。但李某对销售的普通食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错误认为其存在疗效,虽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对患者家属承担2万元的补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杨东旭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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