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商家不实宣传构成违约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认为,依据《广告法》,一般性的宣传广告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如果在商家的广告宣传中,有关宣传承诺不实,对消费者极具吸引力,成为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主要来源,如承诺“-40℃超低温”等,该宣传承诺即被认为符合要约的特点,商家不实宣传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维权除直接向商家主张外,还可以向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退一赔三的最高惩罚标准。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即可获得赔偿,讨回公道。 (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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