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根据上海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粤明因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处罚详情显示,2021年3月,潘粤明拍摄了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视频和图片用于商业推广,视频和图片中显着标明“潘粤明”姓名;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各网络平台发布上述视频,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上海市监局认为,潘粤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此外,东铪公司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款11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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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就此事发布致歉信,表示已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今后不会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权合作。潘粤明也转发表示在日后工作中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北京商报记者就此拨打了日加满官网电话进行采访,对方提供了日加满上海公司方面的联系电话,但该号码无人接通,日加满官方旗舰店客服也未对此事进行回复。截至发稿,日加满品牌官方微博尚未作出回应。

实际上,明星代言保健品广告“翻车”不止这一起。今年5月,演员景甜因违法广告代言行为被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据了解,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作广告代言,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

在保健品的营销宣传上,我国相关法规有着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021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

据欧睿数据,2021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达到3289亿元,2011-2021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9.45%,预计2026年将达到约5178亿元。面对千亿规模市场,保健品营销宣传上为何乱象频现?

深圳市思其晟公司CEO伍岱麒表示,保健品行业销售渠道多样化,近年来线上销售逐渐增加,一些企业通过加强营销手段向年轻消费者群体渗透、扩大客群。阿里数据显示,2019年阿里渠道线上保健品销售额214.1亿元,2020年为333.96亿元,同比增长55.95%。

在业内看来,营养保健行业有两条发展方向,一个是重功能的保健品,另一个是轻功能的食品化和快消化。后者更吸引年轻消费者,竞争十分激烈,但由于门槛低、入局者多,也造成了主体企业和相关宣传鱼龙混杂,市场乱象增加。许多消费者目前只有保健意识,并不具备保健知识,易受到营销宣传影响。还需加大治理力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对此,相关监管正在进一步升级。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明星不得为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从事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保健食品、特医食品行业目前已进入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阶段,明星代言、流量效应并不适应保健食品的长期发展。保健品行业应抓住当下消费需求,进一步完善供应链完整度、保障食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升级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安心放心的产品。

关键词: 保健食品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