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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08时25分,咸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联合治超执法人员在K971+680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车辆牌为鄂ATH809货车装载钢材,沿G351公路自鄂州往咸宁方向行驶,涉嫌超限超载,执法人员将其引导至双溪治超检测站称重检测。经检测车货总重80吨。经调查,承运人即车辆所有人武汉恒昌鸿发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高秀春,该车车货总重限49吨,超限31吨,超限比达63.2%。经询问,武汉恒昌鸿发物流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经济利益,在车辆上多拉货物来赚取更多的利润。

经调查取证,认定武汉恒昌鸿发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其行为定性为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后,要求执法人员立即放行,执法人员要求其必须卸货转运后才能上路行驶,后当事人叫来车辆进行转运31.3吨的钢材,车辆达到上路标准后予以放行。

【以案说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武汉恒昌鸿发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鄂ATH809车货总质量80000千克,超过规定值31000千克,已构成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车辆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决定有两项,一是给予当事人一定金额的罚款。二是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如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没有消除违法行为就放行,将达不到消除超限运输危害的目的,罚款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武汉恒昌鸿发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还必须卸货转运到上路标准后才能运输行驶。

【风险警示】

车辆超限运输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车辆本身安全性也会降低,危险性加大,超限车辆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近年来因大货车超限超载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多个亡人事故都是因车辆超限超载引起。承运人为了谋取自身营运利益,不顾安全风险超限运输,不仅严重破坏公共基础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还得承担经济上的惩处,更是要消除违法行为(卸货转运),承担更多经济损失,真的是“得不偿失”、“害人害己”。(供稿:区交通运输局)

关键词: 运输车辆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