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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底,上访人余佐村村民涂XX为六组新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不公一事到浮山街道办事处上访,要求余佐村六组执行原来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2007年,因咸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要,余佐村六组部分山林土地被征收。为了确定此次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余佐村六组召开了群众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以二轮延包为基础,征收田地按人口面积各50%、劳力安置费按人口面积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余佐村村民涂XX的4亩山林全部在此次征收红线内,根据当年的分配方案,涂XX的劳力安置费全部收归六组公家账户,再分配发放至六组经济成员户手中。2021年底,余佐村六组土地再次被征收,此次召开的群众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各农户的土地劳力安置费归各农户所有。对比新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涂XX认为2007年自家林地征收补偿的劳力安置费全部充公再分配,而新的方案劳力安置费归各农户所有,受到不公待遇,要求此次土地征收执行2008年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由此而产生纠纷。

2022年1月,由浮山街道办事处牵头,浮山街道司法所、余佐村、余佐村六组以及相关利害人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在余佐村会议室召开,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纠正,新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以新的方案规定为准,劳力安置费归各土地承包农户所有,本着公平公正的立场,由余佐村六组返还当事人涂XX的4亩山林被征收劳力安置费,并按照国家银行存款利率进行适当补偿。

【以案说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之第四款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

余佐村村民涂XX的山林于2007年被征收,涂XX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劳力安置费的分配方式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2008年,余佐村六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土地安置补偿分配方案在程序上错误,涉及劳力安置费分配原则上,也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之第四款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涂XX的劳力安置费应归属涂XX所有。

【风险警示】

征地补偿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分配。而青苗费和劳力安置费不属于村民自治法中的利益分配方案调整,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故2008年的分配方案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供稿:区农业农村局)

关键词: 分配方案 土地征收 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