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云上咸安报道8月5日,一名来自咸安区某培训机构的员工到咸安区劳动仲裁院反映,他所在的培训机构即将面临倒闭,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员,公司要求他签订《离职申请》,并在离职原因一栏写上因“个人原因”离职。该员工感到困惑,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双减”政策下,许多以学科培训为主的校培企业进行裁员或者倒闭。为了能减少损失,部分企业在裁员时让员工签订“自愿离职申请”,并以不发工资来胁迫员工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自愿申请离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显然,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出现裁员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只需保留相关证据,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过咸安区劳动仲裁院协商调解,该培训机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该员工支付了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用工行为。

(通讯员:陈炫安 编辑:董盈 责编:余娅敏)

关键词: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