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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中想要点单,除了纸质菜单还可以扫描二维码。可越来越多消费者发现,餐饮店的餐桌上又开始莫名多出店家的企业微信。在某些餐饮店,消费者必须和企业成为“好友”,随后才能拿到点菜的链接!

对于商家而言,除了通过加好友的方式点菜、结账,事后还可以通过企业微信号不断给消费者推送广告。仅针对某一家企业,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发现微信列表里已经有5个该商家工作人员的企业微信号,时不时就会发来各种内容重复的宣传。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扫码点餐”本可以实现双赢,经营者节省人力,消费者也可以拥有更多的点餐选择并节约时间。但是扫码点餐必须强制添加企业微信,显然已经把科技异化为入侵消费者个人空间的工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无论是线下点餐还是线上点餐,添加商家工作人员的企业微信号都不是点餐的必要流程,因此是否添加企业微信号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主观意愿。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因此相关商家即时获得了消费者的微信好友,也应当征得消费者授权后再进行推广。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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