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越秀金控: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

3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第四十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第四十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5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

6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

人员未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

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

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7

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8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

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

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9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11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2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

公司因本条前款第(六)项及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

13

第八十一条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

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

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4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删除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15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16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17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部

门规章和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18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19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风险与资本管理

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风险与资

本管理专门委员会。……

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债务融资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债务融

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包括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租

赁、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对外担保:公司所有对

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通过。

……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

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批准: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

(二)对外担保:公司所有对

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

21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2

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见。

2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从

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说明: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顺延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关键词: 股东大会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