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讯:1、财务资助目的:解决房地产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被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
(1)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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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资助对象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3、财务资助额度:新增资助总额度(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超过公司2021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下同)的 50%(即838,682,984.20元),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2021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即167,736,596.84元)。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5、额度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6、当实际发生额度范围内的具体财务资助事项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