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锐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与全资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新锐股份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间就 2022年银行综合授信及贷款业务提供担保。

担保额度如下:

公司为武汉新锐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40,000万元(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超过40,000万元);武汉新锐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40,000万元(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超过 40,000万元)。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目前公司业务情况预计得出,具体担保金额以公司及武汉新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协商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年 4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武汉新锐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2、住所: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常北大街 102号

3、法定代表人:吴何洪

4、经营范围:硬质合金新材料的生产、研发、销售;凿岩工具的生产、研发、销售;刀具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机械设备的生产、研发和销售;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类别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69,233.5617,680.85
负债总额34,790.849,912.10
净资产33,442.727,768.75
营业收入12,655.157,213.23
净利润-326.03-674.23
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 2020年及 2021年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单独出具了审计报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担保额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扩大业务范围的需求。同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为其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4,300万元,担保余额为 5,304.18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 2.64%和 2.0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专项意见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公司、个人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该事项满足了公司及武汉新锐经营融资需求,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符合公司利益,不会侵占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2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经审议,公司关于 2022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正常商业行为,主要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 2022年度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苏州新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