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骏成科技: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30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106号文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4.6667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37.75元/股,并于2022年 1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5,444.0001万股变更为 7,258.6668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公司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句容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5)本合伙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股东汤小斌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公司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公司所有。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年 1月 28日上市,自 2022年 3月 22日至 2022年 4月 20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7.75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
应发祥 | 14,640,135 | 5,377,499 | 20.1692 | 7.4084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薄玉娟 | 16,658,072 | - | 22.9492 | -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骏成合伙 | 20,441,794 | - | 28.1619 | -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汤小斌 | - | 3,249,999 | - | 4.4774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许发军 | - | 2,288,299 | - | 3.1525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孙昌玲 | - | 958,300 | - | 1.3202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吴军 | - | 1,800,000 | - | 2.4798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郭汉泉 | - | 450,000 | - | 0.6199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魏洪宝 | - | 540,000 | - | 0.7439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张伟丽 | - | 25,000 | - | 0.0344 | 2025年 1月 27日 | 2025年 7月 27日 |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保荐机构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