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董秘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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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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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彩电霸主”黯然退市

公开资料显示,厦华电子创立于1985年12月,原是一家专业的电视机生产企业。1995年2月,“厦华电子”成功登陆上交所。

在显像管电视时代,厦华电子也曾家喻户晓,被称为“彩电大王”、“彩电霸主”,是当时的全国电子百强企业之一。但随着时代技术的变迁,厦华电子渐渐没落,多年亏损。为了“保壳”求存,厦华电子一度沦落到靠出售厂房苦苦度日。

此后数年,厦华也曾多次推出重组计划,瞄准互联网金融、大数据、TMT等热门领域,但最终都无疾而终,经营业绩却每况愈下。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下称《终止上市决定》),认定:因 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亿元,厦华电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4月29日,厦华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23.77万元,营业收入 1.52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上述情形属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4条的规定,经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决定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

为此,2022年6月2日,厦华电子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6月23日结束退市整理期,并于6月30日被上交所予以摘牌。

随后,对此不服的厦华电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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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上交所一审败诉

厦华电子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厦华电子认为进口冻牛肉业务属于自己的核心业务,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上交所认为这是贸易业务,不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剔除掉这部分业务后,公司的核心业务营收不足1亿元,从而退市。

不过,上交所拥有最优秀的会计师,怎么可能会判断失误?

况且审计事务所还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

据此,上交所认为厦华电子主张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首先,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证券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监管指南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新《证券法》的修订,从法律层面开始为A股保驾护航。而退市新规则从根本上解决了A股难退市的局面。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作为退市新规实施后首例行政判决,既通过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规的实施,推动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场生态,也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确保了资本市场改革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关键词: 厦华电子 终止上市 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