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李治国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李治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2022年 10月 12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