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资料图)

(2022年 10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所属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明确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物的修缮、维修、装

修、门店升级改造和基本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事业发展部为子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子

公司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和项目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子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工

程项目预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并对项目预算执行、合同签订、结算付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子公司工程项目按以下管理权限审批立项

(一)子公司(不含市、县新华书店)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 5万

元(含 5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审批立项。

(二)市、县新华书店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 10万元(含 10万元)

以上的,由新华书店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审批立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 10万元(不含 10万元)以下的,由新华书店集团审批立项。

第六条 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一)立项申请文件(一式四份);

(二)领导班子会议决议(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预算书;

(五)工程预算审核表;

(六)资产全貌及修缮、维修、装修、改造位置照片;

(七)项目责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子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时,应进行充分调研

论证,必要时可向专业机构咨询,项目规划要科学、合理并符合企业实际。

第八条 装修、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及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项目单

位内部审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市场分析;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

(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分析等。

第九条 工程预算书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十条 预算金额在 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上报公司审计部实施预算审核,按审定的工程造价预算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子公司申报的工程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责

任人负责项目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结算和建档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推进项目依法、依规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一)项目金额在 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

签批;

(二)项目金额在 50万元(不含 50万元)以上 300万元(不含

300万元)以下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总经理签批; (三)项目金额在 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上的,依据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子公司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申报立项。工

程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方式

(一)公开招标。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项目应对外公开招标: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含 50万元)以上的;

3.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50万元

(含 50万元)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项目须邀请招标(邀请单

位不得少于 3家):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30万元(含 3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不含 1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万元)以上 50万元(不含 50万元)以下的;

3.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30万元

(含 30万元)以上 50万元(不含 50万元)以下的。

(三)询价比价。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 30万元(不含

30万元)以下的,应向 3家以上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询价,由项目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择优选定,项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责任人及相关部门人员须参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须以预算审核审定的工程造价

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项目供应商、承包商及服务商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等应达到的标准和施工期限要求,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明确工程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审核认定金额为准。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做好质量、进度、安全、物资

采购控制,以及工程价款结算控制和工程变更控制等。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立项审批的建设内容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项目的相关建设内容进行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内容和原因以及相关变更导致的预算、实施计划的变更报立项审批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预算追加与审批

(一)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立项审批的预算执行。如确需追

加预算且累计追加预算金额为立项审批预算总额的 10%—20%,或累

计追加预算金额超过 10万元(含 10万元)的,须报立项审批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累计追加预算金额超过立项审批预算总额 20%的,原则上

不予批准;

(三)追加预算后达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要求,但未进行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人应组织项目验收,对工程质量和使

用功能等进行严格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施工质量及购买和使用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和鉴定,验收无问题的方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五章 项目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款应按施工进度分次支付,工程结算审核

前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70%。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项目的结算金额以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

审核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15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

竣工结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列示的工

程量、材料价格等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施工方虚报工程结算金额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质保金

工程项目须按合同总价或结算金额的 3%-5%预留质保金,项目完

成投入使用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工程质量无问题的情况下,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工程项目结项备案表》(详

见附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认定表》一并上报公司事业发展部备案(非公司审批立项的项目也需上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报的全套资料;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项目招标的全套资料及中标通知书;

(四)供应商、承包商及服务商的投标及报价资料;

(五)项目施工(采购或服务)合同原件;

(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

(七)经甲乙双方盖章的施工图纸原件;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九)隐蔽工程记录原件;

(十)项目变更文件原件;

(十一)现场签证单原件;

(十二)经施工单位盖章的施工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十三)项目验收相关资料;

(十四)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五)项目其他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同一工程项目不得为规避立项审批或招标程序等而

分解为若干项目分次实施,如存在项目拆分及化整为零等现象,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因施工单位技术水平不过关或使用劣质、不合格材料

和设备致使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的,要追究施工方责任。由于项目单位疏于管理产生相关问题的,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和开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工程项目无法验收和办理产权证照等的,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未按本制度执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事业发展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

关键词: 工程项目 立项审批 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