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271 证券简称:聚川环保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 11月 10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 11月 1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将于 2022年 12月 19日上午 09点 30分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领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子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买卖合同纠纷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31759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按照千分之三合同总价款每日计算,自 2021年 11月 9日起,暂计算至 2022年 6月 8日暂计 28855元,其后任按此标准计算直至判决确定生效之日止
三、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 2021年下半年起,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同意按照《供货合同》进行合作,其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先行寄送了一份已经签章的《供货合同》给被告,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总计向被告总计 453700元的货物,并于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付款方式为:预付款 30%,到货支付到 70%,安装调试后支付到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另外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每逾期付款一日,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期限 30日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由权单方终止合同。”
案涉合同原告已经向被告寄送了原告签字盖章的合同,且被告承诺会签章该合同并寄送给原告,但是其后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一直拖延寄送合同。另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期间被告也与 2021年 8月 18日支付了部分货款,其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法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案件通知书》
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1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