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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受赠深圳市颂阳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汕头市博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荣辉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颂阳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和义务,交易对价为0元。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余竹根 刘俊

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