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修订后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中有关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与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吉争雄

徐勇

郭飏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 特定对象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