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讯:2018年 11月 8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详见公司于 2018年 11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一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 3月 26日、2019年 4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2019年 8月 8日,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9年 8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前述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合称为“原协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受土地供应推迟等原因影响,项目相关事项与原协议产生差异。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原协议约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建设,达成《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具体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内容

项目分两期实施,项目一期布局安排包括健康事业总部研发与运营中心(以下简称“项目1”)、生命科技创新中心/国际医学转化中心与卓越医学科教中心(以下简称“项目2”)和数字医院(以下简称“项目3”)(一期)。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扶持政策

除原协议约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外,甲方承诺另行给予如下扶持政策: 1、产业投资扶持资金

甲方承诺另行给予负责项目 3(一期)建设运营的乙方项目公司产业投资扶持资金 4亿元。上述另行给予项目 3(一期)的产业投资扶持资金按以下时间节点支付:在项目 3(一期)开工之日起 60日内支付 8,000万元,在项目 3(一期)封顶之日起 60日内支付 8,000万元,在项目 3(一期)竣工之日起 60日内支付 8,000万元,在项目 3(一期)投入运营之日起 60日内支付 8,000万元,在项目 3(一期)投入运营满一年之日起 60日内一次性支付 8,000万元。

2、运营补贴

甲方承诺另行给予负责项目 3(一期)建设运营的乙方项目公司累计不超过 6,000万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自项目 3(一期)正式运营第四年起每年支付 300万元,补贴期限为 20年。甲方确保当年的运营补贴资金在次年 3月 31日前支付给负责项目 3(一期)建设运营的乙方项目公司。

(二)项目贡献指标

1、年收入指标调整

将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第(一)款第 2项乙方承诺的年收入指标的起始年份由“2022年”调整至“2026年”,调整后“2026年收入指标”按原协议约定的“2022年收入指标”执行,后续年份指标逐年依此类推。

即“自 2026年起至土地出让期届满的预计年收入指标”按照原协议约定的“自 2022年起至土地出让期届满的预计年收入指标”执行。

2、年税收指标调整

将补充协议(一)第一条第(一)款第 3项乙方承诺的年税收指标的起始年份由“2022年”调整至“2026年”,调整后“2026年税收指标”按原协议约定的“2022年税收指标”执行,后续年份指标逐年依此类推。

即“自 2026年起至土地出让期届满的预计年税收指标”按照原协议约定的“自 2022年起至土地出让期届满的预计年税收指标”执行;并根据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第 2项约定,将每年预计税收指标在原协议约定基础上进行调减,具体调减金额为:前三年每年调减 1,900万元,自第四年起至首期土地出让期届满每年调减 1,600万元。

(三)项目关键节点进度安排变更

补充协议(二)第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

项目 2于 2019年 7月 18日完成土地挂牌出让后,于 2020年 5月 31日前开工;项目 3(一期)在取得土地一级开发立项批复后力争于 2023年 5月 30日完成土地挂牌出让,2024年 6月 30日前开工;项目 1在取得土地一级开发立项批复后于 2020年 11月 20日前完成土地挂牌出让,2022年 4月 30日前开工。

上述各项目根据实际土地获取进度及建设周期逐步投入运营;项目一期预计于 2026年整体投入运营,预计于 2031年进入稳定运营期。原协议中与项目进度安排相关的约定根据上述整体投入运营及进入稳定运营期的时间相应调整。上述各项目如因土地供应、市政配套不完善等非乙方原因事项,项目相应推后,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其他重要事项

1、补充协议(三)为原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各方一致确认,如原协议与补充协议(三)有冲突之处,以补充

协议(三)约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北京京东方生命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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