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要求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准备的一份提案是关于建议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的。他认为,金融租赁公司在股权投资方面有业务需求和先天优势,允许其开展股权投资有利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
李晓鹏在提案中表示,股权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方式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从而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已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基金具有股权投资资格,金融租赁尚未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
他认为,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并从资金实力、管理规范性、专业优势、风险可控性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已有例可循等方面做了阐述。
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自身优势,以及通过股权投资支持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李晓鹏在提案中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围绕四个方面。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
建议银保监会制定试点机构准入标准及监管办法,优先支持监管评级高、股东背景好、资本实力强、创新能力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明确试点机构对于投资子公司出资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20%,并对股权类投资资产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优惠计算。
二是引导投资范围。
建议监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支持试点机构优先投资于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绿色环保、制造业和新基建等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的行业。鼓励引导试点机构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做大融资租赁行业规模。
三是加强风险管控。
建议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模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出台监管指导意见,试点机构具体落实,建立完善试点机构及其投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保障实现机构隔离、资金隔离,有效避免风险交叉传染。
四是建立退出机制。
建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并购、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试点机构投资退出机制。另外,可探索建立机构间交易市场,推动实现以机构间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