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主题公司拼凑出宣传资料:

一:宣传中所用的现货交易所使用的主题公司是:

三域有限公司,并发出红头文件为证,企查查显示:三域有限公司其法人:朱占华,占股51%,林全中点股49%(林全中为艾鑫生活商城的实际受益人)

二:邀请涵与官方商城所宣传的主题公司是:

成都艾鑫忠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林全中,持股公司为香港艾鑫国际有限公司。

三:风险如此之多:

企查查显示成都艾鑫忠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竞有多条风险提示,其法定代表人为林全中更是被限制高消费!

四:艾鑫生活商城主题公司显示为:

成都艾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杨雪莉,为一个独资企业,100%点股,到此才明白一切为何如此,艾鑫生活商城从公司法的角度上来讲是100%属于杨雪莉,其100%占股,100%承担一切后果,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实际控制人,操盘手,受益人,同样跑不掉法律的制裁!

五:艾鑫生活商城多层级团队计酬:

通过以上奖金模式我们明显发现了拉人头、多层级、团队计酬的特征,完全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