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金崖法庭向被申请人梁某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十五日之内向申请人金某支付混合砂石料款36.4万元。目前,该支付令已经生效。

梁某在榆中县金崖镇寺隆沟村经营砂石加工厂,自2014年开始至2016年期间,梁某陆续从金某处购买混合砂石料37332.9立方米,双方约定每立方米11元,总价值74万元,期间梁某陆续向金某支付货款。2019年6月4日双方经对账后,梁某向金某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尚欠金某37.6万元,并承诺尽快付清,但梁某仅在2020年1月20日向金某支付3万元之后便再未支付。

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急需实现债权,金某在咨询律师之后便向金崖法庭提出支付令申请。金崖法庭在收到该案件后,审查发现该案件确实符合出具支付令的条件,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向梁某发出了支付令。梁某在接受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支付令生效并产生强制执行力。

支付令是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即由人民法院在形式上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后即启动程序,不需债务人参加,不需要开庭审理,时限严格,法院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20天,债务人提出异议期限为15天,即仅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债务纠纷就可进入执行阶段。与诉讼相比,申请支付令是追讨债务最快捷的方法,不用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能够短时间内生效,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强制力,能够大大地节约债权人诉讼时间成本的同时也为债权人节省了诉讼费。

今后,金崖法庭将加大支付令的使用,对债权债务明确的案件及时适用督促程序,为当事人开通民事诉讼的“高速公路”,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辖区企业及群众及时实现债权。

关键词: 营商环境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