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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咸安报道8月3日上午,经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积极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申请人黄某系咸安区某企业的员工,5月11日黄某认为公司调动工作岗位,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困扰,口头上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时公司未同意,之后黄某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请假。5月31日,公司以黄某旷工20日为由向黄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黄某认为公司未提前15天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该案件后,仲裁员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律师和当事人交心谈话,释法明理。在仲裁员的主持下,黄某的实际情况虽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考虑到黄某在公司辛勤工作两年等因素,双方达成调解意向,补偿黄某两个月工资。

区劳动仲裁院提示:劳动者在有离职意愿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并写明离职原因,为后续申请劳动仲裁保留好证据。若劳动者采取口头告知方式,之后又不来工作,公司可能会以劳动者旷工的理由将劳动者辞退。基于此种情况,劳动者再以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辞职,将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通讯员:陈炫安 编辑:董盈 责编:余娅敏)

关键词: 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金 人事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