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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类型及金额:《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PPP项目合同”)属于日常经

营性合同;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PPP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1,419.20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为29.5年,其中建设期为1.5年、

运营期为28年。

?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2021年12月11日,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发布《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披露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与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社会资本方”或“联合体”)中标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 PPP项目。2022年 3月 2

日,联合体与政府出资方代表福州市晋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依法设立项目公司福建海环生活废弃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 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PPP项目投

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批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及报价区间内与非关联方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惠一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关联方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 PPP项目投标并于项目中标后

按 51.00%、43.98%、0.01%、0.01%的股权比例与政府出资方代表福

州市晋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本次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合同背景和当事人情况

(一) 合同背景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实施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项目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社会资本方。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是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及合同签约主

体,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海环生活废弃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近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PPP项目

合同》。

(二) 合同方当事人情况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管理局,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授权,

作为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招标

人及合同签约主体,授权福州市晋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

乙方:福建海环生活废弃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500

万元。

三、 合同主要条款

(一) 合同名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PPP项

目合同》。

(二) 项目投资总金额:11,419.20万元。

(三) 项目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为29.5年,其中建设期为1.5

年、运营期为28年。

(四) 项目内容

1.建设地点:晋安区连江北路西侧,三八路北侧,临近登云溪。

2.建设内容:新建1座转运站,设计转运规模为300吨/日,建设

全地下式垃圾转运站。项目用地面积8,484㎡,总建筑面积5,006.4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70.96㎡,地下建筑面积4,835.44㎡。

3.功能定位:收运一体化项目,即将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具

体为:其他垃圾、厨余垃圾)通过前端系统收运至连江北城市管理综合体,在站内二次压缩后转运至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进行处理。

(五) 特许经营权

除《PPP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在本项目规定

的服务区域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垃圾中转站运营管理的特许经营权

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有效,并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在运营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

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包括:PPP项目合同约定可终

止的情况、乙方违约政府介入的情况、垃圾量超出设计处理规模的情况、重叠期垃圾收运的约定等。)

(六) 股权变更限制

1.锁定期

项目合作期内中标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或

部分股权,再派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以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内部股权转让不受限制,但需要经过晋安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且联合体牵头人不允许转让股权。

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该行为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

违约行为,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七) 收益来源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采用“前端垃圾收集服务费+压

缩转运综合服务费”形式,并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机制”。

(八) 项目融资

项目的资本金为纳入PPP项目的投资建设总额30%,由中标社会

资本方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按照股比提供(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最高不超过171.29万元(含政府出资人代表缴纳的注

册资本),其余项目资本金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筹措),按建设进度逐步到位。除项目资本金外的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乙方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但所获资金仅限用于本项目使用,该项资金须按照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要求及时足额到位,若项目资本金外的建设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则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该部分资金到位。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投资总额增加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负债

性资金相应调整增加。

(九) 项目移交

合作期届满六个月前,甲方成立由其授权单位、财政、国资及乙

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合作期结束后,乙方应将本项目的项目全部资产(含为项目正常使用所必需的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授权单位。自成功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十) 争议解决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

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将通过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一) 协议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且第

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四、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

将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实施。

关键词: 项目合同 社会资本 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