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晶盛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的担保均为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且已全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及向参股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交易均为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关联交易之外,公司2021年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基础,拟以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1,286,474,7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2.8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60,212,919.9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六、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经营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且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

八、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九、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和专业能力、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详细考察后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对本公司经营情况也较为熟悉,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德仁 傅颀 周剑峰

2022年4月25日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