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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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监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浮动部分与经营绩效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固定部分、浮动部分和福利三部分构成。

(一)固定部分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二)浮动部分包含效益工资及奖金等科目,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后以奖金形式发放;

(三)福利部分指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普适福利,适用本制度的人员不得享受超出股东要求的履职待遇。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薪酬日常管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

第七条 下列税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和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及其它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离任的,未发放的固定部分薪酬按履职时间计发,未发放的浮动部分薪酬不再计发;适用本制度的人员非因个人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发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

第九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未发放的浮动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多于”、“低于”、“过半”、“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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