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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0月 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有利于完善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风险防控及合规运作能力;张坤杰先生具备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其提名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张坤杰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二、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拟变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总法律顾问 内部控制